这样买免税商品违法!柳州一女子在小区里被抓!案值约百万元
组织游客代购离岛免税店商品
再拿到网上售卖
赚了?违法了!
近日,柳州海关缉私分局联合地方公安机关,在柳州某小区内抓获“套代购”走私犯罪嫌疑人覃某,现场查获涉案76件高档化妆品。
经查证,覃某利用我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多次组织游客往返海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再通过电商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牟利。2023年以来,覃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海南离岛免税商品案值约100万元。
目前,柳州海关缉私分局已对该案刑事立案侦办。
柳州海关缉私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并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以及收取代购费、利用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均属于“套代购”走私违法行为。海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缉私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套代购”相关知识
一、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出台背景
海南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在国家区域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为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海南建设成为国际购物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国家制定了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重要战略部署,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实施流程: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7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且不限次数。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手机等电子消费类产品纳入其中;同时取消了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对税差大、转卖风险高的化妆品(30件/次)、手机(4部)和酒类(1500ml)商品保留单次购买数量限制,并要求离岛免税商品不得二次销售。
二、“套代购”的概念
“套代购”走私是一种新型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套购”和“代购”两种形式。
“套购”是指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并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代购”是指收取代购费报酬,利用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
三、“套代购”的主要表现形式
套代购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种,有偿代购。即有偿出借个人离岛免税额度,为“套代购”团伙购买、运输离岛免税品的行为;或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后在境内转售牟利的。
第二种,组织代购。即组织“水客”进行“套代购”,该类行为是“套代购”行为的高级形态,组织性较强。
第三种,中介行为。即为“套代购”团伙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其他方便的行为。
四、“套代购”的法律责任
“套代购”走私犯罪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一种类型,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量刑的评价基础。主要涉及以下法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全媒体记者 荣瑶 通讯员 周箭、南宁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