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也得盯微信算加班”是一次普法

公司:下班期间、休息日也得多看看微信群,做到及时回复客户信息。员工:这算加班吗?公司:回个微信,算什么加班,当然不算。

身在职场的你,这样的情形是否早已见怪不怪。可这明明是在工作,为什么就不能算加班?公司说:好,就算是加班,你说说该怎么计算,工作量和加班时长?对于这些,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引发舆论关注。

原来,李女士因加班费问题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则认为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不属于加班。法院经二审后判定,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共计3万元。(法制日报4月11日)

这一判决无疑是一次有效地的普法和法治重申。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等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法定工作日5天,每天8小时,总时长不超过40小时,超过之后都应该按加班算。

可长期以来,由于这一制度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超出法定劳动时间加班的比比皆是,尤其是网络信息的发展,以及网络办公的出现,更是将这一界限模糊——久而久之,在很多用工者,甚至劳动者内心深处都存在超过法定每日八小时后,利用手机微信在家等非单位场景下顺手处理一些简单的事情,确实不属于加班,至少不付加班费也能坦然接受,因为大家都这样。

但是,随着现代网络办公等的深入,这样每天8小时之外还需要工作的状态,恐怕会是很多人的一种常态。甚至,在一些用工者眼里,这种在家利用微信等现代通信工具劳动的“举手之劳”和“隐形加班”,劳动者照做就是天经地义。

也就是说,如果不把8小时之外的网络办公,尤其是不在办公室等常态下工作的额外劳动,视作加班并给付合理的工资,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恐怕也与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大量额外劳动不符,是一种很不公平的现象。

更严重的是,如果这种“隐形加班”不能得到及时制止,这种现象会进一步蔓延,不但劳动者权益难保,实施劳动法规定的每天8小时工作制,以及加班必须给付合理报酬的严肃法制精神,也将被无形中掏空。如果真的如此,届时所有劳动者都或将难免成为那个“不得不加班、但又不被承认加班、不被给付合理报酬”的那一位。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北京三中院的判决,等于首次强力亮明了严肃的司法态度,不但给一些强迫劳动者的用工者“隐形加班”也是加班、必须给付报酬的警示,同时也激励更多被迫“隐形加班”的劳动者,针对不合理的过分“隐形加班”,就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此外,对更多地方的法院等司法部门而言,这也可以成为一个要求“隐形加班”必须给付合理报酬的示范判例,激增更大司法维护劳动者“隐形加班”权力的动能。

也正因为如此,此次三中院这一“下班也得盯微信算加班”的判决,已然超越了司法及时维护个体劳动者加班权益这一浅层意义,被赋予了司法维护法治威严、司法更加维护整体劳动者权益,以及司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取得阶段性进步的更多更深层意义。而这,恐怕正是此次判例的消息一出,被社会关注的一个关键所在。

包括劳动者、用工者、司法者,都要从这一关注中读懂深意,并自觉积极做劳动者“隐形加班”利益的鉴别者、捍卫者、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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