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婷:让人身保护令更有力

作者:刘婷婷 空军军医大学法学副教授

人身保护令“升级换代”了。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列举十种证据形式,重申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等等。

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是一把利刃。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这些年,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总数已突破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布了反家庭暴力十大案例,这些都足以证明这项刚性司法保护措施的实际效果,也展示了司法机关规制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决心和态度。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受害者也饱尝“举证难之苦”。

前段时间,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曾发布一份报告,随机抽取了2017年至2020年涉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判决书共1073份,对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信息、家暴认定情况和判决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无家暴相关证据或者证据情况不详的占到了总数的68%,仅提交了一份孤证的就占到一半以上,难以达到民事诉讼证据认定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标准。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现实情况是,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小环境中,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有亲缘关系,施暴手段五花八门,多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由此种种决定了那些列举在法律条款中的法定证据种类,其实并不容易获取。

值得赞许的是,根据新司法解释,证据形式不再被限制在“三大类”的窠臼之下。新《规定》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将“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也都纳入法定证据的范围之内。这些新的证据形式,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常见,更容易获取,也就降低了受害者举证的难度。尤其重要的是,对于受害者,知晓这些证据形式后,即可有意识进行收集和固着,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不仅如此,新《规定》的另一大亮点是降低了案件证明标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证明标准,往往要求较高,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由此大幅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也能让更多的家庭暴力行为,在新的“证明标准”面前显出原形。

反家庭暴力,是一场力量不均衡的社会抗争,需要给弱者以更大的司法支持。审视新司法解释,无论是增加证据形式,还是降低案件证明标准,目的都是为了给受害者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司法救济。通过不懈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努力,给更多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以更大保护。(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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