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侮辱诽谤他人,德州7人被行政处罚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近日,德州警方公布多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典型案例一
近日,网民于某某为发泄私愤,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对他人进行辱骂、诽谤,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于某某的行为构成侮辱、诽谤他人,天衢新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4年7月,网民王某某因对社区工作人员不满,在该社区微信群发布“妈X”等侮辱言语,辱骂社区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德州市公安局天衢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2024年7月,网民张某某因与楼下邻居发生矛盾,在业主微信群发布“你妈了X”等多条辱骂楼下邻居的侮辱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德州市公安局天衢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2024年6月,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张某在微信业主群内多次发布威胁、辱骂他人的语音。经调查,违法行为人张某因生活琐事,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微信群内发布违法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禹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张某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2024年7月,刘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对王某进行侮辱、诽谤,对王某个人工作及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禹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典型案例六
2024年7月,李某为达到个人发泄私愤的目的,在社交平台发布侮辱他人的不实言论,扰乱公共秩序,对他人声誉也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宁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
2024年7月,宋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多个社交聊天群发布不实言论诋毁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扰乱公共秩序。宁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大家知法守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