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发布金融消费风险提示案例

鲁网10月22日讯2024年5月,客户张女生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一款短期医疗保险组合产品。销售人员在投保时进行健康告知询问,张女士告知其身体健康、无任何异常,保单正常承保生效。两个月后,张女士因2型糖尿病住院治疗,出院后提交医疗费用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在审核理赔资料时发现,牛先生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糖尿病并住院治疗,但其在投保时并未对已患病情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拒赔解约并退还已交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凸显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一是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务必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同时在投保书中逐条阅读,并如实填写健康告知,避免粗略扫过,全部填“否”, 导致后续保险纠纷。

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根据自身保障需求理性选择保险产品,不同保险产品健康询问的内容有所不同,务必按照投保书询问内容开展告知,避免自行主观判断,避重就轻,部分告知,导致后续保险纠纷。(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单虎